关于自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区公安局(分局)、环保局(高新区环安局)、商务局、财政局:
为落实好我市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根据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印发《自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落实。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
自贡市商务局 自贡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1
自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报废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自贡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役实施方案(2018——2020年)》(自环委办〔201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与条件
(一)相关术语及定义
1.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I、II柴油车)。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输入机动车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进行查询。
2.属地判定:按发文之日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所属的行政区域为准。
3.机动车使用性质:按发文之日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载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准。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由自贡市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且办理注销登记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并取得《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的汽车。
2.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值汇总表》见附件2)。
3.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证符合属地管理条件,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非国有企业的汽车。
4.机动车办理提前报废手续时,应保持机动车的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机动车零配件。
5.未享受过中央财政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汽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不适用本方案
1.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2.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机动车。
3.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
4.该机动车享受国家其他报废车补贴资金。
5.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故意损毁等导致报废的汽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实施区域、办理时间和地点
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属于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和高新区辖区内的黄标车办理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办理地点为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属于荣县、富顺县辖区内的黄标车办理提前淘汰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办理地点分别为荣县、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三、补贴标准
(一)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和高新区辖区黄标车
1.营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1)载货汽车补贴限额标准:重型每辆补贴6500元,中型每辆补贴5500元,轻型每辆补贴4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2)载客汽车补贴限额标准:大型每辆补贴6000元,中型每辆补贴5000元,小型每辆补贴3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2.非营运黄标车补贴标准
(1)载货汽车补贴限额标准:重型每辆补贴5500元,中型每辆补贴4500元,轻型每辆补贴3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2)载客汽车补贴限额标准:大型每辆补贴5500元,中型每辆补贴4500元,小型每辆补贴3500元,微型每辆补贴3000元。
在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11月30日之间办理注销登记淘汰的按以上标准执行补贴,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办理注销登记淘汰的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补贴,2020年12月1日(含)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淘汰的不予补贴。
(二)荣县、富顺县辖区黄标车
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属于荣县、富顺县辖区内的营运、非营运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可以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属于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和高新区辖区内的营运、非营运黄标车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补贴资金保障
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属于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和高新区辖区内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开支。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地址属于荣县、富顺县辖区内的,补贴资金分别由荣县、富顺县予以保障。
五、补贴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凡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或个人)应携带车主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机动车资料将机动车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要求填写《自贡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处领取,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并在一式两份《申请表》上签章。
车主有效身份证件为: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经办人的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车主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相关机动车资料为:机动车行驶证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机动车号牌。
(二)资料审核
机动车回收企业及时完成机动车拆解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所有人为单位的由委托经办人办理)到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或荣县、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统一提交一式两份《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后,对一式两份《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签章后收存一份《申请表》,将另一份《申请表》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补贴发放
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公安部门通过代理银行将补贴拨入机动车所有人银行账户。补贴兑付时间原则上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六、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工作,按照公安部门职责审核申请补贴的机动车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是否属于补贴范围内的黄标车,核定和发放补贴金,并根据黄标车数量和补贴预计发放进度,及时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用款申请计划。
(二)环保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三)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完成机动车的拆解,监督回收拆解企业对报废淘汰机动车的信息录入进行核对、拍照上传、出具《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工作。
(四)相关部门和回收企业要积极做好该项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若因机动车所有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机动车提前报废,并申请补贴,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补贴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公安、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补贴兑付期间,公安部门应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4)抄送环保、商务、财政部门,并在政务网站公开享受补贴的个人或单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等,由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违反本方案规定,由商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上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其暂停资质许可等处理措施。